| 基本信息 |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公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许可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 18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提出如下许可要求: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4、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5、具有最低的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法定天数: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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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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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 资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 成立机构的申请报告 |
必需 |
| 申办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
必需 |
| 申办机构投资主体的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
必需 |
| 申办机构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
必需 |
| 主要从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必需 |
| 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和与业务有关的设备清单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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