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办事程序:受理申请、审查、发证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 项目依据:《护士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 法定天数:5天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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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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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 资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副本 |
必需 |
| 本人身份证明 |
必需 |
| 本人健康检查证明 |
必需 |
| 省级卫生行政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首次注册费 |
8元 / 人 |
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
| 再次注册费(两年一次) |
4元 / 人 |
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