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
现将《关于市直工交企业在置换职工身份工作中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若干问题处理的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关于市直工交企业在置换职工身份工作中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著于问题处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市政府《关于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的试行办法》[常政发(2000)9号]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工交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实施细则(试行)》[常政办发(2000)3号]等文件精神精,结合企业及职工身份置换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企业“两个置换”工作中,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要切买来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各项工作程序,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两个置换”工作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足。
第二章 劳动关系
第三条 企业在实施“破产买断”时,职工不论采取认钱、认股或认债等何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安置补偿签字手续时,必须依法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
第四条 企业实施“破产、买断”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或企业清算组应向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劳 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存入职工档案。
第五条 企业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市产在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企业“两个置换”实施方案;
(二)企业与职工安置补偿签名册
(三)企业与职工终上、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名单;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经办机构在审核上述资料后,向企业核发《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通知书》,作为职工办理托管档案、接转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手续的依据。 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六条 实施“破产,买断”的企业,要本着对历史对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清理职工档案目录逐一归类,对遗漏的资料予以补充,对“两个置换”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七条 实施“破产、买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市社保处管理,置换身份职工的档案管理移交市劳动力市场管理。“两个置换”后重组的企业有档案管理能力的其职工档案可由重组企业管理。
第八条 市劳动力市场对“破产、买断”的企业职工档案托管采取优惠政策,实行于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在物价局(1998)湘价费字第14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优惠50%,即:纯档案托管,每人每年30元;人事关系与档案托管每人每年150元,其费用由申请托管单位或个人在初次托管时按申请托管期限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市劳动力市场与托管对象签定职工档案托管协议,为托管档案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优质服务。
第四章 职工流动与再就业
第十条 实施“破产、买断”.的企业职工已与企业办理安置补偿手续的,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即行消失。在市辖范围内,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手续。个别特殊情况需跨市调动的,应事先 办理退还安置补偿费用手续,方可按正常程序办理职工调动等事宜。
第十一条 实施“破产.买断”后的职工需要重新就业的,一律实行市场就业体制。职工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送行登记、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各类用人单位要优先招用因“破产,买断”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招录后30日内到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破产、买断”的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后,不再执行原企业档案工资,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实施“破产,买断”的企业,应及时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职工置换身
份后,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后,可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职工置换身份后、不继续缴纳或确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置换身份前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1995年IO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不满15年的职工 )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历年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退给本人。职工未达正常退休年龄死亡的可依法予以继承。
第十六条 职工置换身份己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置换身份前的工龄不能作为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已置换身份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参保后可按规定享受医
疗保险待遇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直其它国有企业置换职工身份中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管理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