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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10-24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2、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失业职工,也叫就业转失业人员。后一部分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应履行哪些职责?

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4、我市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5、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7、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市城区(含鼎城区)256/月·人,其它县(市)240/月·人。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12/月·人的标准发门诊医疗费。

③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经办机构凭住院医疗费报销单据核发住院补助金,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以其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人发14个月,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发22个月。

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在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全免考务费、学杂费1次。经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⑥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多长?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的,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又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和缴费时间计算。

 

9、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条例》规定以下七种情形下的失业人员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是重新就业的。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失业人员转变为从业人员,已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且其就业后,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生活有了保障。

二是应征服兵役的。根据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服役后,已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是移居境外的。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我国公民移居其他国家的数量逐年增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不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可以续存,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根据对其处罚结果确定是否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存在基本生活问题,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判处缓刑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政府和社会还应根据失业人员自身特点、求职意愿和市场需求,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失业人员应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对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稽查工作流程及罚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登记申报

①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申请登记应提交和出示的证件材料:批准成立的文件、证件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任职文件)。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缴费
  ①缴费时间:全市市属及市属以上参保单位每月到市劳动力市场征缴大厅交费,逾期不交者,除补交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2
滞纳金。区、县(市)区域内的参保单位按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月缴费。

②缴费办法及比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力市场征缴大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4)罚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外,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些人员具体指的是以下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2、失业人员主动辞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可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1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期限是多少天?

失业人员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可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该为失业人员提供哪些资料和证明?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16、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怎么办?

《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都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劳动者发现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拒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参保后不缴、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17、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8、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赠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19、失业人员的登记程序有哪些?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城镇)劳动保障站备案。

2)失业人员持本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要求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

④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⑤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我市每月16日为发放日),到所居住地的街道(城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指纹签到,并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培训等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审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为其办理当月相关手续。

5)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档案由劳动力市场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从原用人单位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城镇)劳动保障站统一管理。

 

20、企业变更,终止或招用、辞退、裁减人员,办理变更、终结手续的期限有何规定?

企业变更、终止或招用、辞退、裁减人员,必须在3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终结手续。

 

21、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22、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①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迁出地的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转拨给迁入地的经办机构;跨省迁移的,其在迁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其在迁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拨。

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迁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迁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迁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迁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的当月起,按迁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迁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迁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迁往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不划转,失业人员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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