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失业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下列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自毕(肄)业之日起1年内仍未就业的;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4)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6)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3)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