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本省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两寸免冠照片4张和下列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①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①原关闭破产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①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原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②原国有企业及原集体企业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③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逐一登记造册,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5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花名册》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完成复审认定工作,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统一格式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录入《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信息系统和过塑防伪并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花名册》及相应证明材料后,组织发证审核小组成员逐一审核审批,集中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并盖钢印和防伪处理后,返回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再返回给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签发给申领者,并由领证者签名。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所发证的有关信息在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www.hn12333.com)上予以公布。
三、《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程序
每年12月开始至次年3月止,为年审年检时间。持证人需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审年检。年审年检工作人员需将持证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项目逐一进行登记入册,然后加盖年审年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