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发[2003]11号
为切实做好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社会保险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1]1 8号)和劳社部发[2001]13号以及湘劳社发[200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前应为其工作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①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工人)流动到企业,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②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三、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经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从进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入帐户。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事业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没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从进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退休费。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如其调入单位以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再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
五、金额拨款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年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其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原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待聘后,在三年待聘期内,按原途径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待聘期满流向企业的,其养老保险按本办法第二条执行;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实行提前离岗退养的,在离岗退养期间,按原途径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即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在事业与事业、事业与企业之间流动,必须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十、在事业与事业、事业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