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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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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9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盲公民,是批不识字或者识字在500个以下的公民;半文盲公民,是指识字在500个以上1500个以下的农民和识字在500个以上2000个以下的城镇居民、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第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以青年为重点,实际扫除文盲教育与普及义务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扫除文盲教育规划,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规划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具体实施扫除文盲教育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完成本地区的扫除文盲教育任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文盲、半文文盲接受扫除文盲教育,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扫除文盲教育工作,完成本地区、本单位的扫除文盲教育任务中小学校应当配合基层单位开展扫除文盲教育。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民兵组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扫除文盲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凡本省境内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中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必须接受扫除文盲教育。15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其成为文盲或者半文盲。

  第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实用技术、科学知识、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使扫除文盲教育为群众脱贫致富服务。基础教材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编写实用技术教材。

  第九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以中小学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主要基地,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形式。
  (一)在文盲、半文盲公民相对集体的地方,由基层组织举办扫除文盲学位或者识字班,集中开展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二)对居住分散和边远地区的文盲、半文盲公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当地教师或者其他有文化的公民上门送教、包教保学;
  (三)由文盲、半文盲公民所在家庭的非文盲成没帮助文盲、半文盲成员脱盲;
  (四)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文化、司法等基层机构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五)鼓励离退休人员、知识青年、在校学生开展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条  每年12月为全省扫除文盲教育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次集中开展扫除文盲教育的宣传和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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