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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
    

 

  (2002年8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由省级设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单位实施的163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行政审批项目71项;改变实施主体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下放到市、州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86项(审批项目目录附后)。凡《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进行规范,建立简便、公开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凡《目录》中改变实施主体,下放、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过去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今后,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外,本省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设置行政审批项目。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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