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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7〕6号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类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手续,规范其经营活动;对不申报或者申报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要依法取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任何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不得明知或应知无证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有上述行为的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逾期不纠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有关职能部门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对暴力对抗、阻碍执法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投诉举报电话为:0736-722382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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