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2008〕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要求,为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1.充分认识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激励全民创业就是激励和支持全体劳动人民用劳动和智慧为社会创造产品、提供服务、实现社会价值增值和社会财富增长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创业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和必要环节,一个区域创业活动的活跃频度是衡量与检验该区域经济政策的灵活度与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晴雨表。没有创业就没有社会经济的成长和社会财富的积聚。
2.增强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责任意识。近几年我市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外来投资和现有国有企业的支撑,本地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全民创业活跃程度不高,与发达地区差距很大,与加快富民强市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顺应发展形势,大力激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当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激励与推动全民创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主动站在全民创业的高度,着力谋划、长远构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3.多方激活全民创业的热情。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要采取多种渠道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深入开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表彰勇于创业、敢于创富的典型,树立创业标兵,发挥示范作用。要弘扬创业者光荣、合法创业积累财富者光荣的社会评价机制,激发创业者敢闯敢试、不怕失败、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培育创业文化,把常德建设成为以创业为本、以创业为荣、以创业为乐的创业文化源。
4.把握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基本原则。全民创业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主动承接国家“中部崛起”与建设“两型”社会重要战略发展机遇,完善政策扶持,改善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科学规划,集约利用土地,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注重“绿色”创业与“绿色”产出,不断降低创业消耗,减少创业成本。要加强创业指导与培训,增强创业成功率,逐步建立创业信息、投融资、技术和市场服务体系,拓展创业空间,促进各类创业主体竞相创业、公平竞争,以创业促发展、以发展促就业,全面建设创业创新型常德。
二、大力优化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软硬环境
5.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各类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扶持政策。创业3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鼓励发展规模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
鼓励农民开拓创业。对规模较大(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信誉较好的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金融部门帮助优先解决小额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两年50%的贴息;农业部门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并在动植物疫病防治、品种改良等方面给予支持;农民在城区(城镇)参加工作或从事二、三产业,并有自有房屋,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城市(城镇)户口。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胆创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除不得到所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任职外,其投资领域不受限制。利用知识技术、管理经验、自有资金和业余时间办企业或参股办企业,且不违反党政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应予大力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且经组织同意派遣领办或自办企业的,5年内保留档案工资,参加正常晋档晋级,停发工资待遇。5年后要求回原单位的,恢复上岗,连续计算工龄,不回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6.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不论企业所有制类型,都可以平等进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联合、并购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放宽对名称登记的限制。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鼓励并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市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放宽对注册资金的限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预备登记期间的企业,只能从事企业筹建等工作,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1人有限公司除外)。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书后,按照分期限出资原则设立。允许土地经营权、资源开采权、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设立公司制企业。
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卫生、计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放宽对落户条件的限制。来常投资2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年纳税2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8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取消留学归国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落户限制条件,并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允许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先落户后就业”。具有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凭就业劳动合同办理落户。在常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办理本人落户;5年以上的,允许从业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对留学归国人员、境外人才来常创业的,优先办理居住证。
7.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设立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源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民创业,支付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财政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以及对创业典型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额创业贷款。已落实创业项目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创业者,可向协作银行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创业贷款,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或采取其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担保(从事建筑、餐饮、娱乐业等除外),从事微利行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年50%的贴息。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发挥特长开展创业,可享受此政策。
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科技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民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和质押贷款,试行技术成果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积极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推行股权质押融资,缓解企业资金瓶颈。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机制,完善银企对接平台。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出新的金融产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发挥市财鑫投资担保公司功能,努力为更多的创业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8.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创业者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降低门槛。对新办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3年创业扶持期,新建厂房按每平方米20元包干缴纳工程各项报建规费(含劳保基金),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企业创业扶持。
现有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另行选址新上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实缴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新增部分2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企业创业扶持,第3至第5年按照50%用于企业创业扶持。
市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归口财政部门管理,采取以奖代投、补助贴息、专项扶持等方式,用于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各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商贸、科技等专项经费应确保10%,农业专项经费确保5%以上用于扶持初创企业。
9.加强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规划引导、政策调控、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市经委加挂市民营经济服务局的牌子,承担为全市民营经济服务的职责,统筹协调各部门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工作。
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政府以搞好中小企业信息网站建设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和宣传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法规,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信息;要广泛收集产品、技术、市场等供求信息,搞好综合分析和趋势研究,为创业者投资决策提供市场指导;要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开展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和筛选工作,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机会。 开展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创业培训规划,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整合、利用大专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编辑培训教材,有计划地加强对各类创业者的免费培训,系统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减少创业损失。
实施创业辅导。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信息、培训、咨询、策划和跟踪指导服务。各区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要开辟创业辅导专用场所,配备创业辅导专业人员,设立创业辅导站,在为创业者提供一般性的创业信息、咨询和辅导服务的同时,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可行性论证、创业策划等专业性的辅导服务。市、区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劳动部门要通过考核和培训,挑选一批有志于创业辅导的教授、专家、企业家和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公务员,组成专业和业余的创业辅导员队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专业创业辅导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创业辅导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质量。
搞好市场开拓服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初创企业参加有关技术贸易洽谈活动和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并提供展览展销补助,帮助初创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补贴和奖励机制,激励初创企业开展质量认证、环保认证、标准认证和创名牌等活动。
三、切实加强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保障措施
10.强化创业者合法权益保障。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制订、执法监督、法律服务等方面着手,强化创业者合法权益保障,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大力推行行政责任制、提高行政效能,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充分履行职能。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降低创业政务成本。切实推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必查制度。凡企业和群众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的,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行政机关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向企业借用资金的,征收征用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成立中小企业维权办公室(与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合署办公),明确专职人员,安排专门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门负责受理中小企业投诉,协调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中小企业权益。推行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政府援助制度,在本市选定一批服务诚信、办事公正、社会信誉好的律师事务所为市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联系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11.提升创业者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有序引导,不断扩大创业者与民营经济人士参政议政范围。要拓宽知情范围,全市性重要会议应更多地吸收民营经济人士参加,或以更加丰富的形式向创业者与民营经济人士通报情况。制定有关民营经济政策时,事先征求创业者与民营经济人士意见。要畅通参政议政渠道,积极推荐优秀创业者与民营经济人士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聘为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等各类监督员,担任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众团体兼职职务。引导创业者与民营经济人士组建或参与各种合法的商会、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组织,鼓励创业者与民营经济人士合法表达自己的各种诉求。
1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作为一项德政工程,列入事关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名城、和谐常德”的大事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全民创业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成立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民创业活动。建立创业工作考核奖励机制,从2009年起,将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年度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双文明目标年度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全民创业工作作为督查重点,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研究制定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要加强调研,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