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常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常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具体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长较长时间出市(出访)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有关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区、县(市)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凡必须和可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通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外发布,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
二十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督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