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贯彻党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执行国家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对劳教人员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负责对劳教人员实施考核与奖惩。
(三) 负责组织劳教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传播技术,造就人才,发展劳教生产和劳教事业。
(四) 负责对劳教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
(五) 负责劳教所的生产、基建、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六) 负责劳教工作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干警队伍整体素质,协助上级对本所警进行考察、考核、培养和管理;负责本所警务工作。
(七)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及劳教局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