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常德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林业局2020年第四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分享到:
打印 字体:
2020-06-01 09:59 来源:常德市林业局

1、石门县XX砂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9年5月至今,石门县XX砂场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维新镇崔家井村5组(小地名:屋后周围)占用林地加工砂石。经鉴定石门县XX砂场加工占用林地面积0.66亩(计440平方米);林地类型为重点防护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基准,石门县林业局决定责令XX砂场限期2021年4月20日前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800元整。

2、闫XX滥伐林木案。2020年3月25日,当事人闫X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楚江街道红土社区居民委员会4组(小地名:乌龟垱)溪沟边砍伐樟树一株,材积为0.888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7778立方米,滥伐木材价值为44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基准,石门县林业局决定给予当事人闫XX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计5株;二、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332元整。

3、张XX谭XX非法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张XX(同案人:谭XX)于2020年1月17日,在临澧县佘市桥镇文家店社区陈溪坳山上捡获的一头野猪出售,被临澧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野猪属于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予非法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5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澧县林业局对当事人张XX(同案人:谭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野猪肉37.32公斤,野猪内脏5.78公斤;二、罚款24000元整。

 

 

 

 

 

 

 

终审:黄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