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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气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31字号:[ ]

  天然气属易燃易爆物品,在密闭空间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火源时,就会产生燃烧或爆炸。为确保安全使用管道天然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1、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设备除用户室内压力胶管、炉具、热水器由用户管理外,其它均由燃气公司管理。

    2、不得擅自覆盖、拆除、迁移、改装管道天燃气管线设施。室内装修时,严禁改动管线,不得将天然气管线设施进行暗埋封闭(如密封在柜内、砌入墙内或埋入地板下面),不得将天然气管道穿越卧室、浴室、卫生间、阁楼或壁柜。需要改装天然气管道设施时,须向供气方办理申请、另行收费,由供气方派专业人员施工。不得向供气方提出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改装要求。

    3、不得在卧室、地下室及公共走廊等地方使用天然气。有天然气的厨房内不得使用柴炉、煤炉、电炉等,并经常保持通风换气,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灶具周围不得摆放或悬挂易燃易爆危险品。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民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4、在燃气管道的阀门井、表箱、调压箱附近,严禁烟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其阀门(消防紧急抢修除外)

    5、严禁在管道燃气设施及附属设施上修建各种建筑物、堆放物品、排放腐浊行液体、气体。

    6、不得在地下燃气管道两侧的安全间距内建筑房屋、取土、植树和在架空供气管上捆绑物品、晾挂衣物,以确保供气管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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