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11-32009
常价许〔2011〕64号
常德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全市农村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及西湖、西洞庭管理区物价局、贺家山原种场物价办,常德电业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18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全市农村用电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全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执行每千瓦时0.588元,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含学校食堂、澡堂用电)统一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适当调整除居民生活电价以外的其它农村用电价格。
1、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将全市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6347元调整为0.668元。我市贫困地区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元。
2、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将农村非居民照明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全市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1.04元。
对乡镇非营利性医院和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用电按省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目录电价)执行。省电网电力部门对直供用户的电力销售价格执行省电网目录电价。
三、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采取的一项主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地价格、电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电价政策调整宣传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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