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鼎政发〔2011〕16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
常德市鼎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区城镇未参保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和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本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政府补贴。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为其代缴每年最低档次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区财政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档次100元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条 鼎城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办。(以下简称“区新农保中心”)区新农保中心为每个城镇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度内若遇国家利率调整,城镇居民参保个人账户计息随之调整。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八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第九条 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湖南社会保障卡或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员,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应到户籍所在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户籍所在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政策。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鼎城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政策、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协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成效,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各乡镇(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班子,并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为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整体宣传方案,印制相关宣传资料,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并指导各乡镇(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
第七章 经办管理和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区新农保中心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以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为目标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工作。
区新农保中心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乡镇(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情况的初审以及信息录入、相关情况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确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财政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拨付,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基金征缴、监督稽核、系统维护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区财政为各乡镇(场)、社区安排一定工作经费,视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本乡镇(场)、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办公费及城镇居民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费用的支出。具体考核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新农保中心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他来源的缴费补贴进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区财政局和区新农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再由区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三条 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参保,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国家政策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