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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8-28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窗口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树立窗口文明形象,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务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是市水利局派驻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机构,由水政水资源科负责管理,代表市水利局统一受理和办结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收费等政务服务项目业务。

  第三条  水利局窗口实行“两个统一”,即:由窗口统一受理,转相关部门办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在窗口统一办结。窗口负责人应协调中心窗口与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保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作考勤

  第四条  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市政务中心制定的考勤制度,上班实行签到制,严禁在工作时间脱岗。

  第五条  严格请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由窗口负责人向市政务中心督查科请假,同时安排好人员代班,窗口不得空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报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办理:

  (一)实行限时办结制。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由承办科(站)室负责办理,并将延长期限书面理由递交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由窗口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相对人到窗口咨询业务、提交申请,第一位被问到的工作人员就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承办人进行核实,当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在行政相对人进行审批业务咨询时,要进行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此审批业务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等;

  二是手续不齐全的,要向行政相对人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是申办项目不属于本部门业务受理范围的,要负责引导到位。

  (三)实行服务承诺制。窗口工作人员应树立为行政相对人服务的理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要耐心说明原因及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办理收件手续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科室(站)的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到中心窗口核对、签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逾期未到窗口领取资料而造成超时等有关后果的由相关科室承办人员自行负责;相关科室(站)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自收件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窗口以《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件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的权利;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的科室(站)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期限届满的前1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交回中心窗口,由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签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结果。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疑难、复杂或者急办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及时到达中心窗口由承办科室承办人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向申请人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对具体行政许可项目需简化程序的必须经局长同意方可办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印章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加盖印章的文件分类进行登记,存档备查;相关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或科室(站),要及时对用印情况进行查对。局相关科室(站)对初审后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按审批权限,及时报送局领导签批,将批复文件及行政许可跟踪表带到窗口,行政许可跟踪表未有相关领导签字和批复文件未编号的一律不予盖章。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盖印章,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文件。

第六章  公示与文件管理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放在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承办科室(站)应当完整保存原始申请材料和审查决定材料、记录行政许可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便于公众查阅。公众通过查阅简要情况后,认为需要查阅原始材料的,除涉及本局内部研究、讨论的各种记录以及工作人员个人签署的意见外,应当准予查阅。

  第十条  行政服务项目的相关内容和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公示,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常德市政务公开网站;

  (二)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

  (三)市政务中心电子屏幕;

  (四)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十一条  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的各类文件(包括申请表、跟踪表)应当由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进行登记,妥善保管,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在销毁前登记造册。各承办科室(站)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各种行政许可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应当定期统计不同种类行政许可、受理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终止审查决定、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汇总不予受理、终止审查、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汇总不予受理、终止审查、不予行政许可以及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理由,并将统计结果定期在本局系统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的收费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市城区的收费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全额上缴财政,各相关有收费职能部门和财务、审批档案一月一核对,严禁工作人员个人私自收取。

第八章  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精通本部门主要业务并熟悉相关业务。窗口工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后上岗,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水利局实行双重管理。在年度考核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局实行双重考核。

第九章  违纪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

  (四)工作纪律散漫、拒不接受政务中心管理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七)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八)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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