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文件
常德市经济委员会 文件
常 德 市 监 察 局
常财发[2010]2号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常 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常 德 市 监 察 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发展局、监察局,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常德市市本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常德市市本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民创业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常发〔2008〕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引导市本级全民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创业资金的扶持、奖励对象:
(一)近三年在武陵区、鼎城区、德山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开办的个体经营户,以及以自然人身份注册兴办民营企业(不含兼并、收购、重组后新注册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的创业者;
(二)自主培训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创业培训基地;
(三)全民创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 四 )其他县市辖区内的个别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项目。
对凡属复员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失地和返乡创业农民、转产转业渔民、“零就业”家庭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者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优先扶持;对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创业项目,绿色环保、节能降耗以及充分吸纳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亦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条 创业资金的扶持、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已落实创业项目(建筑、餐饮、娱乐业除外)的扶持对象,在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20万元以上的,在已产生实际税收的前提下,当年上缴税收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给予贷款贴息3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在5-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给予贷款贴息5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在10-15万元的(不含15万元),给予贷款贴息7万元;当年上缴税收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给予贷款贴息10万元。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定额补贴。对创业当年已产生实际税收但未申请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对象,当年上缴税收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一次性给予定额补贴2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在5-10万元的(不含10万元),一次性给予定额补贴6万元;当年上缴税收15万元以上的(含15万元),一次性给予定额补贴10万元。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创业当年虽未产生实际税收但提供固定就业岗位10人以上的(含10人),一次性给予定额补贴2万元。对每年自主培训有创业意愿人员500人以上的创业培训基地,每家每年给予定额补贴5万元(已享受或应享受“阳光工程培训”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培训基地不在此补贴之列)。
(三)典型奖励。对全民创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创业优秀企业、创业优秀人物及扶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给予适当奖励。创业优秀企业、创业优秀人物的评选范围可扩大到县市。扶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按《常德市非公有制经济和全民创业考核办法》进行。
创业资金年度扶持总额以不突破年初预算安排的创业资金总额为限。当年预留资金不应少于总额的10%,其节余资金结转下一个年度使用。每年度对全民创业工作的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
1、创业资金的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两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
2、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申请扶持对象自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工业发展局和财政局分别审核同意后,报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时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缴税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3、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申请补贴对象自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工业发展局和财政局分别审核同意后,报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缴税凭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提供10人以上固定就业岗位的,需同时提供职工工资花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以及为职工购买保险的有关凭证。
4、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初步入选,并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推荐、评选,并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审核
市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申请(推荐)资料进行收集,并组织市经委、市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联合初审,初审结果经实际分管领导签字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最少两个)公示15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由初审单位根据群众举报进行联合复审,最后报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创业资金使用方案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奖励对象所在地的财政局专户,再由当地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扶持、奖励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会同市监察、市经委、市财政等部门对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创业资金扶持、奖励实施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受扶持对象应加强对创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创业资金等违纪行为,有市监察和市财政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扶持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