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有效实施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发〔2004〕63号)第五条第2款精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0〕12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中关于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的精神,现就办理备案手续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备案对象须具备的条件
1.属于在同一事业单位内部流动聘用;
2.符合所聘用岗位的基本条件: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流动聘用人员须符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3.在本单位编制计划内聘用;
4.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聘用;
5.按人员管理权限履行了审批手续;
6.签定了正式聘用合同。
二、备案的权限和程序
符合上述备案条件的对象(含工人身份人员),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需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用(任)备案手续。属于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报同级组织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属于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任)备案手续(《聘用备案表》样式附后)。担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需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再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备案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三份),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聘用备案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备案上报材料
1.《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备案表》;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3.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任职文件;
4.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登记表》。
四、备案结果的应用
备案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按照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第五条第2款享受有关退休(退职)待遇的依据。
五、要求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对象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凡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承认。聘用备案对象备案后如岗位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转聘和备案手续。
附: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备案表(点击下载)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常德市人事局 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