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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珍珠养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3-16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我市水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水域资源,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珍珠养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珍珠养殖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水产养殖规划,划定珍珠禁养区域。海拔28米以上全部水域和海拔28米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中(郊)湖、风景区、大中型湖泊、居民集中居住区域为禁养区。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珍珠养殖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珍珠养殖生产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珍珠养殖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养殖行为,实行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第五条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六条 水文监测部门负责珍珠养殖水域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报告和适时公开监测结果。

  第七条 在禁养区域外的全民所有的水域养殖珍珠的,应向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取得养殖证后方可进行养殖。从事珍珠养殖必须符合水产养殖规划,应严格控制珍珠蚌吊养密度(600只/亩以内),并做好水域水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珍珠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严禁使用呋喃唑酮、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第九条 鼓励畜(禽)- 沼 - 鱼 - 蚌等立体生态养殖和健康养殖模式,禁止在珍珠养殖水域投施未经发酵的猪粪、鸡粪等有机肥。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禁养区内不得新增珍珠养殖户和扩大珍珠养殖规模。禁养区内原有的珍珠养殖,必须在2013年12月前全部拆除养殖设施。

    第十一条 珍珠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珍珠养殖生产管理,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对水域造成轻度污染的,由环境保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污染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规范珍珠养殖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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