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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3字号:[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承诺时限:1、申请筹设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申请正式设立的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2、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答复。 3、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申报条件:一、民办学校的设立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办学条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5、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规范,师资符合条件,满足教学要求。 6、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7、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8、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9、有满足办学所需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事项类别:许可类
受理机构:市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决定机构:市教育局
监督检查:常德市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电话:7221200)
咨询渠道:0736-7258576、7719136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第七章执行以及该项许可涉及的特别法。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市政务中心5楼大厅
乘车路线:乘1、30、32、101路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教育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社管办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对于设立学校,要按照所申报学校相应的设置标准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情况及考评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社管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局社管办初审人员和市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筹设批复;制作许可文书,筹设期满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市政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民办学校设立流程图.doc
申报资料
1 一、民办学校的设立 必需
2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必需
3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必需
4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必需
5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必需
6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必需
7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必需
8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必需
9 经过筹设的必须提交筹设批准书及筹设情况报告。 必需
10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必需
11 举办者申请申请报告。 必需
12 具有合法的学校资产审计报告。 必需
1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申请报告。 必需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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