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文件
临创业领发[2009]1号
临澧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临澧县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单位、经济开发区:
现将《临澧县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临澧县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
为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称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全民创业,根据《中共临澧县委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临发[2009]9号)精神和相关法律 法规,现就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和相关问题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中共临澧县委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临发[2009]9号)发文之日起,县内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岗创业认定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经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必须有场地、项目;个体工商户必须有门面、经营内容、税务登记。
3、与他人投资合伙创办企业的,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股东或合伙协议中的合伙人。
凡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行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全民创业享受相关待遇的范围。
第三条 离岗创业报批程序
1、离岗创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全民创业审批表》(表格由所在单位到县创业板领取,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离岗创业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含参管人员)的,报县委组织部门审批;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报县人事部门审批。
3、离岗创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和相关证明资料,到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全民创业办)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全民创业办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审批表由创业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县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县全民创业办各执一份。
第四条 离岗创业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收到经县全民创业办审核的审批表后,从县全民创业办签署意见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落实离岗创业人员相关待遇:
1、凡在县内离岗创业的,创扶期(3年)内政治经济待遇不变;凡在县外离岗创业的,3年内发基本工资,“两保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自行缴纳。
2、创扶期满后,要求恢复上岗的回原单位上岗,从上岗之日起恢复各项经济待遇。
3、创扶期满后,要求继续离岗创业的,停发工资等各项经济待遇,保留2年档案工资,参加正常晋当晋级。
4、从离岗创业起满5年的创业人员,要求恢复上岗的,应在满5年1个月内告知原单位,由原单位安排恢复上岗,计算连续工龄,从恢复上岗之日起享受各项经济待遇。
5、从离岗创业起满5年的创业人员,要求继续创业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不主动办理辞职手续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第五条 县全民创业办负责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全面督查一次。对弄虚作假,未领办创办企业的,一律责令返岗上班或停发工资待遇。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全民创业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 全民创业 实施 细则 通知
临澧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 2009年6月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