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发[2009]20号
常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常德市市本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常德市市本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民创业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激励和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常发〔2008〕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引导市本级全民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常德境内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创业者(以上企业税收级次为市级,下同),主要包括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创业资金的扶持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贷款贴息。已落实创业项目(建筑、餐饮、娱乐业除外)的扶持对象,在金融机构发放创业贷款后,每年上缴的税收总额达到市财政应贴息资金50%以上的,市财政按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财政定额补贴。对创业当年税收入库达20万元以上且提供就业岗位20人以上(一年内,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的新办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财政定额补贴5万元;对市直新建且每年自主培训有创业意愿人员500人以上的创业培训基地,每家每年给予财政定额补贴5万元(已享受或应享受“阳光工程培训”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的培训基地不在此补贴之列)。 (三)创业典型奖励。对全民创业活动中涌现出的创业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及扶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创业先进企业每年评选名额10个,奖励额度1万元;创业先进个人每年评选名额10个,奖励额度1万元;扶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名额5个,奖励额度2万元。 创业资金年度扶持总额以不突破年初预算安排的创业资金总额为限。对全民创业工作的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向市经委(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缴税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向市经委(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缴税凭证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证明; 3、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向市经委(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二)审核 市经委(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申请(推荐)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数据汇总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评审后,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政府。 (三)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创业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到扶持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每年对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创业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受扶持对象应加强对创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创业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取消扶持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创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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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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