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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工业园投资政策

发布日期:2009-09-14访问次数: 字号:[ ]


  凡来桃源投资的客商,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2008年2月8日桃发(2008)1号文件《中共桃源县委、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1、促进工业集聚发展。新上工业项目报建只收取工本费,入园企业3年内各项收费县级部分全免,园区外企业3年内各项收费县级部分减半收取(劳保基金除外)。实行用地奖励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下同)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80万元(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业项目每亩60万元)的新上项目和技改项目,项目业主先按政策交足征地所需费用,待项目竣工投产并经审定验收后,落户园区的项目每亩奖励项目业主5万元(无税、低税项目一事一议),落户园区外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所得部分同等额度(每亩不超过3万元)奖励项目业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奖励政策按照园区内优于园区外的既定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投资者在签订项目合同并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后必须在半年内动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应在一年内建成投产,1000万元—5000万元的应在2年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建设期需延长的项目,最迟3年内建成投产。对超过期限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对其所占用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收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或投产的,项目业主应提前申请延期,并缴纳土地闲置费。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新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一事一议)。指导  具备一定条件和规模的企业多渠道募集境内外资本。鼓励、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资金支持。
  3、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创立1家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金融部门和担保公司要按照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协作关系,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允许资信度高的担保机构的资本与可担保贷款的配比放大到5至10倍。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收益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自产生税收当年起3年全额奖励给担保机构。
  4、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县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2008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基金3000万元,以后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产业集群培育、工业发展奖励等。县发改、工业、科技、财政、商务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5、加大企业贡献奖励。新上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首年入库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不欠税的(下同),按2%的比例给予入库奖,入库奖最高限额为25万元;对非新投企业,凡入库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2%给予贡献奖,贡献奖最高限额为25万元。鼓励企业吸纳县内人员就业,凡一次性吸纳县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务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1万元。
  6、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在本县研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新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或省级新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同年度获得多个同类称号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7、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凡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个同类称号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6%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以后以1亿元为一个级次,每上升一个级次,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6%以上的,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1万元;同时按当年规模企业净增户数奖励相关部门,每净增一个规模企业奖励1万元,奖金由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贡献大小和工作量进行分配,报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兑现。
  9、维护企业权益。对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企业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提出的举报、诉讼和复议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尽快处理结案。加强重点企业保护,对规模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民事、行政案件,有关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原则上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限制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的,应在实施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10、加大整治力度。加大对阻工扰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按属地原则,以乡镇为主协调维护,跨乡镇的由联项县级领导牵头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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