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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招商政策

发布日期:2009-09-11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鼓励与吸引投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新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下金额均指人民币)的工贸企业,均按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   供地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工贸企业和工业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供地,按国家公布的鼎城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或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后,财政按实际用地面积每亩补贴2-4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供地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

   第四条    对新办工贸企业建设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25元/平方米包干收取,投产后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鼎优发[2008]2号重点联系企业“一费制”办法执行;对新办工贸企业所上缴的征地契税和服务费两项费用,在土地供应时按上缴额度的50%一次性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设立新办企业奖。新办工贸企业投产营运后,连续3年按上缴区本级净税收额(不含建安税)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金100万元,引进单位和企业各分配50%。

   2、设立引进人奖。对新办工贸企业的第一引进人,按第三条的二个档次,在企业投产营运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3、设立创品牌奖。生产型企业产品获得湖南省名牌或湖南省著名商标,获得国家级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企业法人2万元、4万元。

   4、设立税收登台阶奖和比例奖

   登台阶奖:凡当年入库区级税收首次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

   比例奖:凡得过登台阶奖的企业,从下年度开始,其入库区级税收不少于上年且未上新台阶的按入库区级税收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针对具体项目,由区商务局、工业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等相关单位共同拿出方案,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对商务局申报,经区商务局初审,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审核,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常鼎发[2005]1号、常鼎发[2005]2号、常鼎政发[2006]2号文件同时废止。发文之日以前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已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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