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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促进工业项目引进和投贷

发布日期:2009-09-11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引进工业项目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含县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技扩改项目(投资时限和投资强度均要达到《临澧县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临发〔2008〕2号>的规定,下同)的,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进人。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无税和低税企业除外)的,除享受一次性奖励外,还可安排1名亲朋到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技扩改项目的乡镇及县直部门,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享受税收分成,分成比例为项目入库税收(技扩改项目为新增税收部分)县级所得的35%。促成县内投资办工业的,按同等条件、比例和年限享受税收分成。

  烟花爆竹企业按“一站式”税费征收和分成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单个金融部门对单个工业企业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且贷款期限10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额的0.5%奖励投贷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00万元以上,且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1%奖励。金融部门投放给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增贷款及人民银行投放县内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第五条 考核认定。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工业局、商务局、发改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审计局、太平工业园、安福工业园等单位进行考核认定。

  (一)引进单位和引进人认定。项目初始阶段,引进单位和引进人向县商务局申报登记备案。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和一名引进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固定资产投资指建安和设备投入额,凭项目建安税务发票和设备购置发票核算确定。

  (三)税收分成基数认定。项目入库税收县级所得包括增值税的25%、所得税的28%、资源税的50%。享受政策性退税的,退税部分不计入税收分成基数。

  (四)企业贷款认定。凭金融部门出具的投贷凭据和企业贷款进帐单确认。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实行专户管理,按考核认定结果,每年兑现一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在县内创办除采矿、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创办企业期间的政治经济待遇不变,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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