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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日期:2009-09-11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投资创办工业企业,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建安和设备投入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和技扩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强度最低达到每亩80万元(具体项目投资强度按湘国土资发〔2005〕26号文件确定)以上的新上项目和技扩改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成本价(约14万元/亩)依法供应土地(无税和低税企业一事一议)。

  (一)项目落户工业园的,视投资和用地规模对企业给予奖励,并由工业园负责拆迁和“六通”(通路、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通电话、通宽带网)。

  1.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8万元。

  2.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2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9万元。

  3.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3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10万元。

  4. 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4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11万元。

  对临澧县经济社会发展起突出性作用的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土地奖励额度。

  (二)项目落户其他地区的,按土地出让金县本级所得部分同等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 项目建设阶段,劳动保险金按最低标准征收,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由县非税局依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包干收取,工业园内项目由工业园协同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 规模企业和工业园内项目经营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纳入“一站式”收费管理,发放收费公示卡。

  第六条 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全额奖励;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的50%奖励。

  第七条 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水平的,按比例给予现金奖励,其中,年入库税收总额(企业退税部分和稽查税收不计入)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入库总额的0.5%;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

  第八条 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 新批准在境内和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项目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手续,由投资方提供完整资料和应由投资方承担的费用,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理,限时办结。

  第十一条 除安全监督、税务检查、公安刑侦外,进企业检查、执法须事前报县优化办备案。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违纪等行为,首查告之,责令整改,一律免罚。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完成投资强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工业项目,不享受本办法优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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