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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9-09-11访问次数: 字号:[ ]


  1、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兴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均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新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所需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项目需新征用地的,除上缴国家、省、市各种税费和支付集体、农民补偿、征地拆迁费用外,土地出让金县本级实得部分协议收取。

  3、新办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每年由税务部门据实征收后,前3年县本级实得部分于第二年度100%返还,后2年返还50%。县内部门服务性收费、服务性中介机构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或按利润率不超过10%的标准收取。

  4、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一定规模高新科技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5、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内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及家属(凭中级职称以上证书)来我县可免费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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