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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日期:2009-09-11访问次数: 字号:[ ]


常德市武陵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园区是指“一区两园”,即:武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东园(含东江乡、东郊乡、芦荻山乡)、工业西园(含护城乡、丹洲乡、河 洑镇) 。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在机械电子、食品加工、塑料制品、纺织服装、医药化工、新型建材等行业进行投资。凡来我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内外投资者,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税收”是指区本级实得税收。

  二、投资补贴

  第四条 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补贴。标准如下:

  (一)经省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予以补贴。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万元、 5000万元、 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补贴 2.6%、 4%、 5%。

  (三)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每亩每年实现税收达到 5万元、 10万元、 2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现税收额分别补贴 20%、 30%、 40%。

  (四)兴办标准厂房出租出售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 7%。

  (五)对战略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补贴标准。

  (六)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享受一项补贴 ,不重复享受多项补贴。

  (七)项目所享受的投资补贴由区财政直接投入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 享受投资补贴政策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确认。

  第六条 园区企业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八条 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投政策,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等方面的非税收入全免,劳保基金按 1%收取。

  第九条 对年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企业应缴的水利堤垸保护费,实行定额包干,三年不变。年销售收入在 500— 1000万元的企业,年缴费标准为 1000元,年销售收入在 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缴费标准为 2000元。

  四、奖励政策

  第十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

  (一)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已经落户我区又新增固定资产投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奖励引资中介人。

  (二) 建成投产后 12个月内实现税收 15万元及以上的三产项目和农业项目,按税收总额的 10%奖励引资中介人。

  (三)引进世界 500强企业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省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奖励引资中介人。

  第十一条 税收比例奖

  企业实缴税收首次达到 50万元,或企业当年的实缴税收与上次获此奖项年度的实缴税收比,增幅在 20%以上的,按当年实缴税收的 1%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税收台阶奖

  企业实缴税收首次达到 50万元,或企业当年的实缴税收与上次获此奖项年度的实缴税收相比,每增加 5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5000元。

  第十三条 税收目标奖

  (一)企业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过 200万元的,按实缴税收的 4%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前年度税收过 100万元或 150万元并已获奖的企业,在本办法颁布之后,即便实缴税收突破 200万元,也不享受此项奖励)。

  (二)企业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过 350万元的,按实缴税收的 4.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前年度税收过 300万元并已获奖的企业,在本办法颁布之后,即便实缴税收突破 350万元,也不享受此项奖励)。

  (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过 500万元的,按实缴税收的 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企业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过 700万元的,按实缴税收的 6%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农家乐”税收奖

  “农家乐”当年实缴税收达到 5万元、 8万元、 10万元、 12万元的,分别给予“农家乐”业主 2000元、 3000元、 4000元和 5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奖

  经省或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其投产年度起 5年内,从产生所得税的第二年起,对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级实得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奖

  企业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现金 200万元。

  第十七条 开发区规模企业奖

  在园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产品年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及以上的,在其投产年度起 5年内,从产生所得税的第二年起,对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级实得部分的 30%奖励给企业。

  第十八条 名牌产品奖

  凡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员 3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员 5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获数个同类称号的,按最高称号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工业上台阶奖

  (一)对全年销售收入过 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在 40%以上的盈利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1万元。

  (二)对全年销售收入过 5000万元,且同比增幅在 30%以上的盈利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万元。

  (三)对全年销售收入过 1亿元,且同比增幅在 20%以上的盈利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3万元。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奖

  企业自行研发的科技成果填补市级以上空白,且区级税收增加值达 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突出科技贡献奖

  在高新技术领域中被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就,并在实际应用中产生经济效益的,年创区级税收在 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科学技术工作者 5万元;年创区级税收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科学技术工作者 10万元;年创区级税收在 3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科学技术工作者 15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利技术奖

  每获得一项专利,按专利类型给予专利权人专利奖励。发明专利奖励 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 4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3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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