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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开发区

发布日期:2009-09-11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土地政策

  1、凡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用地,按3.5万元/亩的地价出让。根据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投资规模地价可予以适当优惠,土地出让年限(工业用)50年。

  二、财政政策

  2、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按当年实际形成地方财力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由管委会分别予以返还。

  三、规费政策

  3、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内所有项目建设(建筑报批)具有本市终结审批权。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本费)全免;企业在建成投产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本费)3年内全免;中介费、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下限的30%收取。各种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代办。

  四、环境政策

  4、对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职能部门不得对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和收费,特殊情况需要进入企业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

  五、奖励政策

  5、对招商引资进入开发区的有功人员,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引进境外资金的,按2%给予奖励。

  特别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7〕2号《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凡落户津市经济开发区企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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