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常德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常德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钱款、物资;本办法所指捐赠人,是指有意扶持常德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常德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指受赠人,是指常德市教育捐赠中心或常德市所属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本办法所指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学校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对物资折合现金的计算方法为:捐赠人以自产产品作为捐赠物资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出厂单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以外购产品作为捐赠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的市场批发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 第四条教育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五条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的捐赠政策,市里成立教育捐赠机构——常德市教育捐赠中心(设常德市教育局计财科)。捐赠人所捐款物,如未指定受益人,均由常德市教育捐赠中心接收和管理;如指定受益人,既可由受益人所在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接收和管理,亦可由常德市教育捐赠中心接收和管理。 第六条捐赠人所捐钱物应是捐赠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物品是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2]5号)之规定, “纳税人向中小学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第八条由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赠的,受赠人应及时向侨务部门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受赠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凭侨务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捐赠的证明,依法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物资的运输,属境外捐赠的,自入境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赠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人负担。捐赠物资的临时仓储及发放到受益人时的运输等费用,由受赠人负担。 第十一条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据和捐赠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个人捐赠在1万元以上和团体组织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折合现金计,外汇折合人民币计),可根据捐赠人本人意愿,举行捐赠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需进行公开表彰或宣传报道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鼓励个人和团体组织介绍引进教育捐赠。对介绍引进教育捐赠的个人和团体组织,按所引进捐赠款物(物资折合现金计)的1%给予奖励。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五条受赠人对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捐赠人捐赠的外汇,受赠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凭侨务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捐赠证明,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 第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如实答复。 第十七条对不适宜用于教育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实施变卖。变卖捐赠物资由市或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变卖所得款全额纳入市或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十八条市和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所募集到的钱款、物资,全部用于扶持常德市教育事业发展或帮助常德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市和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钱款、物资用于扶持常德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适用以下情况: 1、需要重点扶持的薄弱中小学校; 2、遭受洪水、干旱、冰雹、龙卷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袭击,需重建或维修的中小学校; 3、对学校教研、建设或管理取得突出业绩,实行奖励性补助的中小学校; 4、其他视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中小学校。 第二十条市和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钱款、物资用于帮助常德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适用以下情况: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2、父母双亡,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儿; 3、遭受重大偶发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学生家庭极度贫困的;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5、视捐赠中心筹资状况,对少数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高中学生酌情补助; 6、其他视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市和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资助在籍学生完成学业,其资助标准暂定为:小学生每学期200元/人,初中生每学期300元/人,高中生每学期600元/人。 第二十二条市和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款物发放程序为:属于帮助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扶助申请,再由学校统一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扶助申请;属于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由学校直接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扶助申请。经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再汇总上报市教育捐赠中心,由市教育捐赠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对申请人发放扶助款物以及确定发放额度。 第二十三条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四条发放捐赠款物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和各区县(市)教育捐赠中心接受同级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与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常发[2001]8号)和《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2]5号)之规定,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罚没款,全额纳入教育捐赠中心,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指定帐户。 第二十七条为教育开展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按照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教育捐赠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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