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
| 发布日期:2009-01-05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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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报
| 基本信息 |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与公示 承诺时限:设立民办学校19个工作日,其他13个工作日 法定天数:19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厅湘教计字〔2001〕13号 申报条件:一、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办学校必须自有独立院落的校园,能满足教学需要,周围环境好; (二)申办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申办学校有明确的办学规章、管理体制,明晰责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且分工明确; (四)申办学校聘任的校长(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教育部门规定的大中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规定; (五)申办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课桌、椅和6间以上标准教室; (六)申办学校机构应聘用适应教学需求的专任教师; (七)申办学校有独立的图书室; (八)申办学校应提供6户以上教职工居住的宿舍,有供办学规模所需要的学生宿舍; (九)申办学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完备;分管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精通业务; (十)申办学校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分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要分立的民办学校分别向审批机关提出分立申请; (二)民办学校分立前要进行财务清算; (三)分立的民办学校要分别达到相应的办学条件; (四)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学校分立情况及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三、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合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要合并的民办学校分别向审批机关提出合并申请; (二)要合并的民办学校之间应具有相融性; (三)民办学校合并前要进行财务清算; (四)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报学校合并情况及财务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四、非学历高等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名称申请; (二)新名称应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实际。五、民办学校层次、类别的变更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申请; (二)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变更层次或类别后学校设置的相关要求; (三)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和类别的变更要经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实地考察,考察评议符合条件方可经审批机关批准。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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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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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 |
| 资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
必需 |
|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等; |
必需 |
|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必需 |
|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必需 |
|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相关信息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必需 |
|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
必需 |
| 1、筹设批准书; |
必需 |
| 2、筹设情况报告; |
必需 |
|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必需 |
|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必需 |
| 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必需 |
|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
必需 |
| 筹设民办学校要求的四项规定、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要求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
必需 |
| 四、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
必需 |
| 1、申请分立或合并学校的报告及学校举办者基本情况; |
必需 |
| 2、财务清算报告; |
必需 |
| 3、学校新成立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
必需 |
| 4、校长、骨干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必需 |
| 五、申请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
必需 |
| 1、申请变更名称或层次、类别的报告; |
必需 |
| 2、变更理由,即学校办学情况说明。 |
必需 |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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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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